# 礼品与招待登记表（v0.1）

> 配套模块：M07 合规体系。适用于公司员工在商务活动中收受、赠送礼品、招待和受招待的登记、审批与财务核对，不替代法律意见或客户/监管机关的更严要求。
>
> 版本：v0.1 ｜ 更新：2026-10-29 ｜ 法源核对日期：2026-10-29
>
> 使用方式：赠送、招待及需审批的接受，事前审批；意外收到的 2 个工作日内登记并暂不使用；敏感期默认拒绝，无法退回的立即报备上交；季度由财务与合规核对。表中“待核实”不是结论，不能据此接受或报销。

## 0. 使用规则

1. **按本模块示例内控，现金、购物卡、有价证券、虚拟币、黄金等，一律不收、不送。** 无法退回的，登记后上交公司，不得个人留存、转送或折现。
2. **招投标、谈判、审批、验收等敏感期，默认拒绝收授。** 确有无法拒绝的，登记、披露、上交，并评估是否影响项目；不能以“对方硬塞”为由留下。
3. **中国法律没有统一的礼品金额安全线。** 公司可以设内部登记线/审批线（见第 2 部分），但那是内控阈值，不是合法豁免；政府采购、国企、事业单位、医药医疗器械等场景可能更严。
4. **记录要能和财务账对上。** 公司支付的招待费要有业务目的、参加人、发票和审批；对方支付的礼品/招待要在本表记录，不能变成账外利益。
5. **拒绝也要记录。** 拒收、退回、上交都是处理动作；记录拒收可以证明公司有控制，也能发现重复试探。
6. **礼品和招待不能换取交易。** 不能与中标、采购、审批、验收、付款挂钩；不能用“会议费”“咨询费”“市场推广费”改头换面。

**状态标记：** `已登记` / `已退回` / `已上交` / `已批准` / `待补证` / `不适用`。

## 1. 基本信息

| 项目 | 填写内容 | 备注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登记编号 |  | 例：GIFT-2026-001 |
| 登记日期 |  |  |
| 申报人/部门 |  |  |
| 直接上级 |  |  |
| 对方单位 |  |  |
| 对方姓名/职务 |  |  |
| 对方类型 | 客户/供应商/渠道/政府/国企/事业单位/合作伙伴/其他 |  |
| 与我方关系 | 现有合作/拟合作/招投标/审批中/无业务关系/其他 |  |
| 场景 | 节日/会议/商务差旅/招投标前后/谈判/验收/其他 | 招投标敏感期单独标记 |
| 是否处于敏感期 | 是/否/待核实 | 招投标、谈判、审批、验收、付款 |
| 礼品/招待内容 |  | 名称、数量、规格 |
| 估值/币种 |  | 按市场价/发票/对方申报 |
| 估值依据 | 发票/市场询价/对方提供/其他 |  |
| 单向/双向 | 我方收受/我方赠送/双向 |  |
| 是否回赠 | 是/否/待核实 | 回赠内容、估值 |
| 处理动作 | 拒收/退回/登记上交/按标准接受/拒绝/其他 |  |
| 审批人/日期 |  | 按金额和场景 |
| 入账凭证号 |  | 如涉及公司费用 |
| 财务核对 | 已核对/不一致/待核对 | 季度填 |
| 备注 |  |  |

## 2. 内部标准（示例，可按公司调整）

以下只是**内控参考线**，不是法律标准；公司应当结合行业、客户、地区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，并写进制度、培训和张贴。

| 场景 | 建议动作 | 备注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现金、购物卡、有价证券、虚拟币、黄金 | 一律拒绝；无法退回则登记上交 | 不设金额例外 |
| 单次估值低于 200 元的非现金小礼品 | 先登记并由直属上级确认条件后接受，或退回 | 非任何敏感期、非政企客户；无请托、对方制度允许，累计利益无异常 |
| 单次估值 200—1,000 元的礼品 | 事前审批；说明业务目的和必要性 | 政企客户、国企、事业单位从严 |
| 单次估值超过 1,000 元的礼品 | 原则上拒绝；确有特殊情况的，由总经理/合规负责人批准 | 不得与交易挂钩 |
| 商务招待（工作餐） | 事前审批；人均标准；参加人记录 | 不得高档宴请、娱乐场所 |
| 差旅、住宿、旅游、亲属费用由对方承担 | 原则上拒绝 | 视为变相利益，按高风险处理 |
| 招投标、谈判、审批、验收期间任何礼品/宴请 | 默认拒绝；无法拒绝的登记、披露、上交 | 敏感期最严 |
| 政府、国企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| 按对方廉洁制度执行；不送现金、卡、旅游、宴请 | 可能触及公务廉洁和刑事风险 |

**审批矩阵（示例）：**

| 金额/场景 | 审批人 | 是否需法务/合规复核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低于 200 元、非敏感期且其他条件满足 | 直属上级确认备案 | 有疑点须复核 |
| 200—1,000 元、非敏感期且其他条件满足 | 部门负责人 + 合规事前批准 | 是 |
| 超过 1,000 元、非敏感期 | 原则拒绝；例外须总经理批准 + 合规复核 | 是，记录理由 |
| 敏感期、政企客户或对方制度禁止 | 默认拒绝；总经理/合规确认退回、上交与升级措施 | 是；不得批准违法利益 |
| 现金/卡/有价证券 | 不允许接受 | 一律升级 |

内部审批只处理合规可接受事项；敏感期物品退回或上交，不能靠更高层级批准留用。上述金额区间不设拆分例外；同一对象的累计利益须单独复核。

## 3. 礼品与招待登记表

| 序号 | 日期 | 申报人 | 对方单位 | 对方姓名/职务 | 对方类型 | 场景 | 敏感期 | 内容 | 估值/币种 | 估值依据 | 单向/双向 | 是否回赠 | 处理 | 审批人/日期 | 入账凭证号 | 财务核对 | 备注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1 |  |  |  |  |  |  | 是/否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| 2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| 3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
**填写提示：**

- “估值”按收到/送出时的市场公允价值；不清楚的写“待补证”，不要写 0。
- “处理”要具体：拒收、退回、登记上交、按标准接受、拒绝；不要只写“已处理”。
- 拒收/退回的，保留快递面单、退回凭证、邮件、照片；上交的，保留交接单和保管人。
- 招待的，附参加人、事由、菜单/发票（如公司支付）；对方支付的，记录对方单位和金额。
- 同一对象多次小额、拆单、节假日集中、招投标前后，单独标记并复核。

**归档：** 与凭证关联留存，财务按会计档案法定期限保管；登记表按目的所需期限管理，不因填了“非现金”就自动排除入账判断。调查、诉讼保全期间暂停删除。

## 4. 季度汇总与财务核对

每季度末，合规/财务共同完成：

| 核对项 | 方法 | 发现问题的处理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礼品表 vs 招待费 | 按日期、对象、金额匹配 | 有账无表、有表无账，退回补证 |
| 礼品表 vs 差旅费 | 检查对方承担住宿、交通、旅游 | 视为变相利益，升级 |
| 礼品表 vs 会议费/市场推广费 | 检查同一对象、同一项目、拆单 | 转费用审计 |
| 同一对象频次 | 按对方单位汇总 | 频繁小额，升级复核 |
| 敏感期记录 | 招投标、谈判、审批、验收前后 | 逐笔说明是否影响项目 |
| 现金/卡/证券 | 关键词和凭证检查 | 一律上报合规 |
| 回赠/礼尚往来 | 是否等价、是否公开 | 不对等或隐蔽的，升级 |

**季度汇总表：**

| 季度 | 登记笔数 | 接受笔数 | 拒收/退回笔数 | 上交笔数 | 公司支付招待费 | 异常笔数 | 复核人 | 日期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2026 Q1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| 2026 Q2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| 2026 Q3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| 2026 Q4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
**异常处理：**

1. 先暂停报销/付款（如涉及），保留凭证。
2. 约谈申报人，核对时间、地点、对象、金额、是否影响决策。
3. 涉及现金/卡/回扣、招投标、政企客户的，转举报/调查。
4. 需要退回/追回的，发函、留凭证；需要纪律处理的，按制度。
5. 结论和整改写入合规台账；重大问题向管理层/董事会报告。

## 5. 虚构填写示例

> 以下公司、人员、金额均为**虚构**，仅用于演示填写方法，不对应任何真实企业、个人或交易。

### 5.1 示例一：招投标前收到购物卡

| 字段 | 填写内容 |
| --- | --- |
| 登记编号 | GIFT-2026-021（虚构） |
| 日期 | 2026-09-18 |
| 申报人/部门 | 周某/采购部（虚构） |
| 对方单位 | 青禾包装有限公司（虚构） |
| 对方姓名/职务 | 销售经理（虚构） |
| 对方类型 | 供应商 |
| 场景 | 招投标前后 |
| 是否敏感期 | 是（开标前一周） |
| 内容 | 2,000 元购物卡 1 张；茶叶礼盒 1 盒（估值 180 元） |
| 处理 | 购物卡拒收/退回；茶叶登记后退回 |
| 审批人/日期 | 合规负责人/2026-09-18 |
| 入账凭证号 | 不适用（未接受） |
| 财务核对 | 不适用 |
| 备注 | 快递面单写“样品”；已拍照、封存、退回；申报人不参与该供应商评审 |

**动作：** 合规通知供应商退回；采购更换评审人；复核该供应商历史价格和投标文件；如发现串标线索，转举报/反垄断审查。

### 5.2 示例二：非敏感期收到普通礼盒

| 字段 | 填写内容 |
| --- | --- |
| 登记编号 | GIFT-2026-035（虚构） |
| 日期 | 2026-09-25 |
| 申报人/部门 | 王某/市场部（虚构） |
| 对方单位 | 远帆会展有限公司（虚构） |
| 对方姓名/职务 | 客户经理（虚构） |
| 对方类型 | 合作伙伴 |
| 场景 | 普通商务往来 |
| 是否敏感期 | 否 |
| 内容 | 食品礼盒 1 盒，估值 160 元 |
| 处理 | 按内部标准登记后接受 |
| 审批人/日期 | 市场部负责人/2026-09-25 |
| 入账凭证号 | 未发生公司费用；是否需资产/其他入账由财务判断 |
| 财务核对 | 已核对；财务确认无公司费用及其他入账事项（示例假设） |
| 备注 | 非政企客户、非敏感期；无请托，对方制度允许，累计无异常；已登记，未回赠 |

**动作：** 登记备案；如对方随后提出与业务相关的请托，立即升级并重新评估。

### 5.3 示例三：供应商提出承担旅游费用

| 字段 | 填写内容 |
| --- | --- |
| 登记编号 | GIFT-2026-042（虚构） |
| 日期 | 2026-10-08 |
| 申报人/部门 | 赵某/销售部（虚构） |
| 对方单位 | 北辰云服务有限公司（虚构） |
| 对方姓名/职务 | 渠道总监（虚构） |
| 对方类型 | 渠道/供应商 |
| 场景 | 商务差旅 |
| 是否敏感期 | 是（续约谈判） |
| 内容 | 对方提出承担三人海岛旅游费用，估值约 30,000 元 |
| 处理 | 拒绝；未接受任何预订 |
| 审批人/日期 | 销售负责人 + 合规/2026-10-08 |
| 入账凭证号 | 不适用 |
| 财务核对 | 不适用 |
| 备注 | 已书面拒绝；评估是否影响续约；如对方坚持，升级调查 |

**动作：** 书面拒绝并保留邮件；不与对方讨论“折现”或“换成其他形式”；续约谈判由未接触该安排的人员参加；如发现对方通过第三方支付，转举报。

## 6. 常见错误

| 错误 | 风险 | 正确做法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把购物卡记成“礼品” | 规避现金/证券禁令 | 购物卡属可兑换财产利益，按内控一律拒收；不一概认定为法律上的有价证券 |
| 只登记接受的，不登记拒收/退回 | 无法证明公司有控制，也看不到重复试探 | 拒收/退回也登记，附凭证 |
| 用“人均不到标准”解释高档宴请 | 标准不是法律豁免，场景和对象更关键 | 看业务目的、对象、敏感期、是否影响决策 |
| 让供应商承担旅游/住宿，事后补批 | 变相利益，补批不能洗白 | 事前拒绝；已发生则披露、评估、退赔 |
| 礼品表和招待费两张皮 | 账外利益、税务和贿赂风险 | 季度对账，有账必有表 |
| 把礼品拆成多次小额 | 规避审批，反而形成模式证据 | 按同一对象/同一事由累计 |
| 政企客户按普通客户标准 | 触犯对方廉洁制度或刑事风险 | 按更严标准，先查对方制度 |
| 用“行业惯例”说服自己 | 不能作为抗辩 | 记录事实，按法律和公司制度判断 |

## 7. 法源与核对日期

核对日期均为 **2026-10-29**。本表只列与礼品/招待判断直接相关的来源；正式交易还要按客户制度、行业监管和公司政策复核。

| 文件 | 本表使用的条款/内容 | 官方链接 | 核对日期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（2025年修订） | 第8条商业贿赂、折扣佣金入账；第24条处罚；第32条从轻减轻 | [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文](https://scjgj.sh.gov.cn/1582/20251014/2c984a7299dbc4280199e13cb8d71716.html) | 2026-10-29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|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；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；第385条受贿；第389条行贿 | [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](https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0009/c5212248/content.html) | 2026-10-29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（2017年修正） | 第32条禁止串通投标、以行贿谋取中标；第53条法律责任 | [市场监管总局全文](https://www.samr.gov.cn/zw/zfxxgk/fdzdgknr/bgt/art/2023/art_1f79dd79321441a0831f3aed697b4535.html) | 2026-10-29 |

> 本表是内部控制工具，不替代法律意见。涉及公职人员、国企、政府采购、医药医疗器械、金融等特殊场景，按更严规则另行判断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