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争议证据清单与固定指引（v0.1）

> 本清单是内部取证和案件准备工作底稿，不是证据法意见，也不保证证据一定被采纳。具体案件应结合管辖法院/仲裁机构的规则、举证期限和对方抗辩调整。
>
> 使用顺序：先做**证据保全**（防止删除、覆盖、过期），再做**证据目录**（编号、来源、原件、证明目的），最后做**补证计划**（谁去取、何时取、取不到怎么办）。不要等到开庭前才找证据。

## 0. 一页检查

| 检查项 | 状态 | 负责人 | 截止日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已发出证据保全通知（ litigation hold） | 是 / 否 |  |  |
| 关键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已锁定 | 是 / 否 |  |  |
| 合同、订单、变更单原件已找到 | 是 / 否 |  |  |
| 交付/验收/服务记录已归档 | 是 / 否 |  |  |
| 付款、发票、对账记录已齐全 | 是 / 否 |  |  |
| 催告/中断时效证据已固定 | 是 / 否 |  |  |
| 对方主体和财产线索已查询 | 是 / 否 |  |  |
| 证据目录已编号并与诉请对应 | 是 / 否 |  |  |
| 举证期限已记入日历 | 是 / 否 |  |  |
| 证人/鉴定/公证已安排 | 是 / 否 |  |  |

## 1. 通用证据包

### 1.1 交易与合同

| 证据 | 证明目的 | 优先取得 | 常见缺口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合同、补充协议、变更单 | 权利义务、价款、履行期限、争议解决 | 盖章原件/电子签原件 | 只有扫描件；附件缺失；版本不一致 |
| 订单、报价、投标文件、SOW | 交易范围、价格、交付标准 | 盖章件/系统记录 | 口头变更未落纸 |
| 框架协议 + 具体订单 | 交易关系和单笔权利义务 | 全套 | 只保留框架协议 |
| 授权委托书、签约人权限 | 签约效力 | 原件/授权文件 | 签约人无权代理 |
| 合同附件、技术规格、验收标准 | 履行标准 | 原件 | 附件未签章 |

### 1.2 履行与交付

| 证据 | 证明目的 | 优先取得 | 常见缺口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发货单、物流单、签收单 | 交付事实、时间、数量 | 原件/承运人记录 | 代签、无日期、无盖章 |
| 安装/部署/开通记录 | 服务已提供 | 系统日志、工单 | 无客户确认 |
| 测试报告、验收单、上线确认 | 质量合格/客户接受 | 签字盖章原件 | 只有邮件确认 |
| 服务记录、工单、巡检表 | 持续履行 | 系统导出 + 负责人确认 | 记录零散 |
| 培训签到、交付清单 | 交付范围 | 原件 | 无客户签收 |
| 照片/视频/现场记录 | 现场状态 | 原始文件 + 时间地点 | 无法证明拍摄时间 |

### 1.3 付款与结算

| 证据 | 证明目的 | 优先取得 | 常见缺口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发票、开票记录 | 结算事实 | 发票 + 税务系统记录 | 只有发票无交付 |
| 银行流水、回单 | 付款/收款 | 银行盖章流水 | 个人账户代付 |
| 对账单、询证函 | 欠款金额 | 对方盖章/邮件确认 | 只有我方单方记录 |
| 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 | 债务承认/时效中断 | 原件/邮件/聊天 | 口头承诺 |
| 折扣、返利、抵扣记录 | 净欠款 | 双方确认 | 单方扣减 |

### 1.4 沟通与通知

| 证据 | 证明目的 | 优先取得 | 常见缺口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合同约定的通知/送达地址 | 送达有效性 | 合同条款 | 地址变更未通知 |
| 催款函、律师函、解除通知 | 主张权利/解除/时效中断 | 快递面单 + 内件 + 签收 | 只有快递单号 |
| 电子邮件 | 协商、确认、违约 | 完整邮件头 + 正文 + 附件 | 转发丢失邮件头 |
| 微信/钉钉/企微 | 日常确认、承诺 | 原始载体 + 完整上下文 | 截图不完整、身份不明 |
| 会议纪要、电话记录 | 决策、承诺 | 参会人签字/邮件确认 | 单方记录 |
| 录音录像 | 对方陈述 | 原始载体 + 文字整理 | 剪辑、偷录合法性风险 |

### 1.5 主体与财产

| 证据 | 证明目的 | 取得方式 | 备注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营业执照、工商档案 | 主体资格、股东、变更 |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| 注意注销/吊销 |
| 股权结构、实际控制人 | 责任追溯/执行 | 工商档案、年报 | 不能仅凭宣传材料 |
| 涉诉/被执行/失信信息 | 回收风险评估 |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、裁判文书 | 记录查询日期 |
| 不动产、设备、车辆 | 保全/执行 | 登记信息、现场调查 | 需合法取得 |
| 应收账款、合同债权 | 执行财产 | 合同、对账、知情人 | 注意第三人异议 |
| 知识产权 | 执行财产/侵权 | 登记簿、官网 | 评估可变现性 |

## 2. 电子数据固定

### 2.1 固定原则

1. **先保全，后整理。** 发现争议后立即通知 IT、业务、HR 保留邮件、聊天、系统日志、工单、考勤、门禁、监控等，禁止删除、清空、覆盖。
2. **保留原始载体。** 手机、电脑、服务器、U 盘、录音笔等原物保留；同时保留可靠导出与核验条件。依民事证据规定第 15 条，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、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可识别输出介质可视为原件；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永久封存整台设备。
3. **记录导出过程。** 谁导出、何时、从哪个系统、用什么账号、导出范围、文件数量、哈希值（如条件允许）、存放位置。
4. **保持完整性。** 聊天记录要包含双方身份、时间、上下文、附件；邮件要保留完整邮件头（发件人、收件人、时间、IP、Message-ID）；不要只截取有利片段。
5. **形成证据链。** 电子数据 + 合同/订单 + 付款/交付 + 对方确认，互相印证；单一聊天截图证明力有限。
6. **合法取得。** 不侵入对方系统、不盗取账号、不安装窃听设备；需要时通过公证、时间戳、法院证据保全、律师调查令等合法路径。

### 2.2 常见电子数据固定方法

| 方法 | 适用 | 优点 | 注意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公证 | 网页、邮件、聊天、系统状态 | 证明力较高 | 提前预约；公证员现场操作；费用和时间 |
| 可信时间戳 | 网页、文件、邮件 | 成本较低、快捷 | 选择有资质的机构；保留原始文件 |
| 区块链存证 | 电子合同、网页、日志 | 防篡改 | 需核对平台资质和司法认可情况 |
| 法院证据保全 | 对方控制的数据、可能灭失 | 强制力 | 需提供线索和担保；尽早申请 |
| 律师调查令 | 银行、工商、不动产、平台数据 | 补取关键证据 | 需符合当地法院规则 |
| 自行导出 + 备份 | 内部系统、邮箱 | 快速 | 记录导出过程；保留原始载体 |
| 鉴定 | 文件真伪、形成时间、数据完整性 | 专业意见 | 费用高、周期长；选择有资质机构 |

### 2.3 聊天记录固定清单

- [ ] 双方账号信息页（头像、昵称、微信号/手机号、实名信息）
- [ ] 完整对话，从建立关系到争议发生，不只截取片段
- [ ] 每条消息的时间、发送方、接收方
- [ ] 图片、文件、语音、转账记录单独导出
- [ ] 原始手机/电脑保留，开庭可演示
- [ ] 重要内容做公证或时间戳
- [ ] 对方身份能与合同签约人/员工对应（名片、邮件、工牌、授权书）

### 2.4 邮件固定清单

- [ ] 完整邮件头（From、To、Cc、Date、Subject、Message-ID、Received）
- [ ] 正文和全部附件
- [ ] 发送成功记录/退信记录
- [ ] 邮箱归属证明（企业邮箱管理员证明、劳动合同、名片）
- [ ] 关键邮件做公证或导出 EML 原始文件
- [ ] 不要只转发正文，转发会丢失原始邮件头

## 3. 举证时限与逾期

### 3.1 法院程序

-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，有责任提供证据（《民事诉讼法》第 67 条）。
-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；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，确有困难可申请延长；逾期提供证据的，法院责令说明理由，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的，可能不予采纳，或采纳但训诫、罚款（第 68 条）。
-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，物证应当提交原物；提交原件/原物确有困难，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、副本、节录本（第 73 条）。
-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，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（第 72 条）。

### 3.2 仲裁程序

- 按仲裁机构规则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限提交证据；逾期可能不被采纳或承担费用。
- 商事仲裁原则不公开，但仍需完整证据链；不要因为“不公开”就省略原件核验。

### 3.3 劳动仲裁

- 发生劳动争议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；不提供的，承担不利后果（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 6 条）。
- 仲裁庭指定的举证期限要记入日历；开庭前完成证据交换和原件核对。

### 3.4 内部时限（模拟）

| 节点 | 内部截止 | 负责人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证据保全通知 | 争议发现后 24 小时内 | 法务/IT |
| 通用证据包收集 | 立案/申请仲裁前 7 个工作日 | 业务/财务 |
| 电子数据公证/时间戳 | 举证期限前 15 个工作日 | 法务 |
| 证据目录初稿 | 举证期限前 10 个工作日 | 承办律师/法务 |
| 原件核对 | 开庭前 5 个工作日 | 法务 |
| 证人/鉴定安排 | 举证期限前 20 个工作日 | 承办律师 |

## 4. 劳动案件举证责任

| 争点 | 举证责任 | 依据 | 应准备的材料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 | 用人单位 |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（一）》第 44 条 | 解除通知、制度依据、事实证据、程序记录、送达凭证 |
| 减少劳动报酬 | 用人单位 | 同上 | 薪酬制度、绩效/调岗依据、协商记录、工资单 |
|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| 用人单位 | 同上 | 劳动合同、社保、工资、考勤、入职登记 |
|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单位掌握 | 用人单位提供，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 | 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 6 条 | 考勤、工资、社保、考核、邮件、系统日志 |
| 加班费 | 劳动者先就加班事实举证；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加班证据而单位不提供的，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| 司法解释（一）第 42 条 | 考勤、排班、审批、工作记录、工资构成 |
| 工伤认定中单位否认工伤 | 用人单位 |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 19 条 | 事故报告、现场记录、证人、医疗记录、考勤 |
| 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| 解除/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50 条 | 合同原件、签收记录、续订记录 |
| 规章制度合法性 | 用人单位 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 4 条 | 民主程序记录、公示/培训签收、制度版本 |

> 举证责任倒置不等于“单位什么都不用准备”。应由单位证明的争点须按制度、事实和程序准备材料；并非劳动者的全部请求都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

## 5. 12 个劳动场景证据清单

### 5.1 招聘录用与 offer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offer 原件、录用条件、岗位说明书、薪酬审批、入职登记、劳动合同 |
| 辅助 | JD、面试评价、背景调查授权、背调报告、沟通记录、撤回/延期通知 |
| 取证动作 | 确认 offer 是否附生效条件；保存发出和撤回时间；核对候选人是否已离职/拒绝其他 offer |
| 常见缺口 | 口头 offer、录用条件模糊、背调超范围、撤回理由不书面 |

### 5.2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劳动合同（试用期条款）、录用条件确认书、岗位说明书、考核表、辅导记录、解除通知、送达凭证 |
| 辅助 | 工作成果、客户投诉、同事反馈、培训记录、试用期评估会议纪要 |
| 取证动作 | 在试用期内完成考核并送达解除；通知工会（如适用）；保留劳动者申辩 |
| 常见缺口 | 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、考核标准事后制定、期满后才解除、只写“不合适” |

### 5.3 书面合同签订与续订（二倍工资）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劳动合同、入职登记、用工起始日、工资记录、合同台账、续订通知、签收记录 |
| 辅助 | offer、社保记录、考勤、工作安排、邮件/聊天、无固定期限条件核查、历次合同及累计延长/主体变更记录、法定续延材料、催签送达与拒签原因 |
| 取证动作 | 计算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至满一年前一日；核对是否已签；到期前启动续订；补签不要倒签；按解释（二）第 6—11 条核查免责、法定续延及视为已订无固定期限的例外 |
| 常见缺口 | 空白合同、代签、合同丢失、到期未续、以为试用期不用签 |

### 5.4 绩效改进与不胜任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绩效制度（民主程序 + 公示）、目标确认、考核记录、改进计划、培训/调岗记录、复评、解除通知 |
| 辅助 | 工作成果、客户反馈、辅导邮件、会议纪要、同岗位对比、薪酬记录 |
| 取证动作 | 证明“不能胜任”而非“末位”；证明已培训或调岗；证明仍不胜任；提前 30 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；核查第 42 条保护及工会程序 |
| 常见缺口 | 末位淘汰、无培训/调岗直接解除、标准事后改、只有主管评语 |

### 5.5 调岗调薪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劳动合同岗位/薪酬条款、组织调整文件、岗位评估、协商记录、变更协议、到岗记录、工资单 |
| 辅助 | 业务调整邮件、架构图、岗位说明书、通勤/家庭影响说明、拒绝到岗记录 |
| 取证动作 | 证明调整的合理性、必要性和无侮辱性；降薪需协商或法定依据；书面变更 |
| 常见缺口 | 单方降薪、侮辱性调岗、以调岗逼离职、口头调岗后长期默认 |

### 5.6 严重违纪解除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员工手册、民主程序记录、公示/培训签收、违纪事实证据、调查笔录、申辩记录、解除通知、工会通知、送达 |
| 辅助 | 监控、邮件、系统日志、报销单据、证人、客户投诉、损失证明 |
| 取证动作 | 先确认制度有效；再固定事实；按比例原则处理；给申辩机会；通知工会；送达解除 |
| 常见缺口 | 制度未公示、旷工规则不明确、未给申辩、解除理由前后不一、混淆第 42 条对第 40/41 条的限制与第 39 条解除 |

### 5.7 协商解除与离职谈判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解除协议、补偿计算表、工资单、年假记录、支付凭证、交接单、离职证明 |
| 辅助 | 协商会议纪要、邮件/聊天、谁先提出的记录、竞业/保密安排、社保/档案转移记录 |
| 取证动作 | 写清提出方、补偿项目、支付时间、社保/档案、竞业、保密、互不诋毁；避免胁迫 |
| 常见缺口 | 口头承诺、协议不写金额和支付时间、用“放弃一切权利”掩盖、未处理竞业 |

### 5.8 经济性裁员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经营困难/破产重整/转产等证据、裁员方案、工会/全体职工意见、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回执、人员名单、优先留用评估、补偿预算 |
| 辅助 | 财务报告、董事会决议、业务调整文件、岗位撤销证明、与员工沟通记录 |
| 取证动作 | 提前 30 日说明；听取意见；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；优先留用；排除第 42 条人员；裁后 6 个月内再招聘须通知并同条件优先招用 |
| 常见缺口 | 把个别解除包装成裁员、未报告、未优先留用、裁减特殊保护人员 |

### 5.9 竞业限制启动与履行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竞业协议、岗位/保密等级、补偿标准、支付记录、启动/解除通知、新单位工商/社保信息、违约证据 |
| 辅助 | 保密制度、访问日志、离职交接、邮件/聊天、竞品关系证明、损失证明 |
| 取证动作 | 核查实际知悉/接触的秘密及竞业范围匹配（解释（二）第 13 条）；按协议生效条件确认义务，离职后按月补偿；解除另核额外补偿，不以停付代替解除；依法经劳动仲裁前置 |
| 常见缺口 | 全员签、不付补偿、期限超 2 年、违约金天价、用竞业代替保密 |

### 5.10 保密与商业秘密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保密制度、保密协议、秘密点清单、密级标识、权限记录、访问日志、离职交接、删除证明 |
| 辅助 | 研发记录、客户名单、报价策略、合同保密条款、损失评估、鉴定意见 |
| 取证动作 | 依 2025 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界定秘密点和保密措施；固定接触/下载/外发记录；必要时公证/鉴定；评估民事/行政/刑事路径 |
| 常见缺口 | 把公开信息当秘密、无保密措施、只签协议不管理、擅自取证 |

### 5.11 工伤处理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事故报告、劳动关系证明、医疗诊断/职业病诊断、工伤认定申请、考勤、证人、参保证明、认定决定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|
| 辅助 | 现场照片/视频、监控、安全培训记录、设备维护记录、工资单、护理/交通票据 |
| 取证动作 | 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；单位不申请则职工方 1 年内申请；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、影响劳动能力时做鉴定；医疗和停工留薪等待遇不等鉴定；通勤需责任认定、突发疾病需工作时间/岗位及抢救时点证据 |
| 常见缺口 | 超期、私了不报、未参保、未做鉴定、把工伤当病假 |

### 5.12 劳动报酬、加班费与仲裁应对

| 类别 | 证据 |
| --- | --- |
| 核心 | 劳动合同、工资单、银行流水、考勤、加班审批、排班表、绩效/提成制度、催款记录 |
| 辅助 | 工作邮件、系统日志、项目记录、同事证言、工会记录、社保/个税记录 |
| 取证动作 | 核对工资构成；区分固定工资/绩效/提成/加班费；证明加班事实或单位掌握证据；标准工时休息日可依法补休、法定节假日不能以补休替代；社保明细/补缴方案与不缴约定材料；仲裁阶段及时提出时效抗辩（解释（二）第 19、20 条） |
| 常见缺口 | 只凭打卡、无审批、以“包薪”规避、争议证据未停止常规删除、未核对本地保管要求、缺席仲裁 |

## 6. 证据目录模板

| 编号 | 证据名称 | 来源/持有人 | 页数 | 原件/复印件 | 证明目的 | 对应诉请 | 对方可能异议 | 备注 |
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 --- |
| 1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| 2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| 3 |  |  |  |  |  |  |  |  |

**编号规则：** 按“事实组”编号，不按取得时间；每组证据对应一个争点。例如：A 组合同关系、B 组交付验收、C 组付款欠款、D 组催告时效、E 组损失。

## 7. 庭审与证据保全提醒

1. **原件到场。** 书证原件、物证原物、电子数据原始载体；不能到场的，提前说明理由并准备复制品/公证书。
2. **证据交换。** 按法院/仲裁庭要求提交副本；保留提交回执和对方质证意见。
3. **电子数据演示。** 提前测试设备、网络、账号；准备离线备份；不要在庭审中现场登录不确定的账号。
4. **证人。** 提前沟通作证范围，避免串供；证人应出庭接受询问。
5. **鉴定。** 在举证期限内申请；选择有资质机构；准备检材和比对样本。
6. **保密。** 涉及商业秘密/个人信息，申请不公开审理、隐名处理或限制查阅；提交前做脱敏。
7. **证据保全。** 发现对方删除数据、转移财产、销毁文件，立即申请法院证据保全/行为保全，并记录时间、线索、担保。

## 8. 法源与使用版本

核对日期：2026-10-29。已核对一手/官方转载全文；场景与网页 M08 同版维护。完整条款记录见网页的“法源与核对记录”，本附件独立使用时重点复核：

- [民事诉讼法（2023 修正）](https://policy.mofcom.gov.cn/claw/clawContent.shtml?id=98636)：第 67、68、72、73 条，举证及原件。
- [民事证据规定](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212721.html)：第 15、93、94 条，电子数据原件与真实性。
- [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](https://www.gjxfj.gov.cn/gjxfj/xxgk/fgwj/flfg/webinfo/2016/03/1460585589964384.htm)：第 6、26、27 条，举证、公开原则及例外、时效。
- [劳动合同法](https://www.gjxfj.gov.cn/gjxfj/xxgk/fgwj/flfg/webinfo/2016/03/1460585589931971.htm)：第 4、19、39—43、50、82 条；劳动合同文本在解除/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。
- [劳动司法解释（一）](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fabu/xiangqing/282121.html)：第 36—39、42—44 条；[解释（二）](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472691.html)：第 6—11、13—15、19、20 条。
- [工伤保险条例（2010 修订）](https://xzfg.moj.gov.cn/front/law/detail?LawID=610)：第 14—23、30—37、62 条。
- [反不正当竞争法（2025 修订）](https://www.cnipa.gov.cn/art/2026/5/20/art_104_206437.html)：第 10 条。

劳动仲裁原则公开，协议不公开或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除外。保全应按证据、财产或行为保全分别提出；公证、时间戳及区块链只提供核验手段，不保证内容本身真实、合法。证据保留须有合法权限、最小范围和访问控制；在争议待处理期间停止有关资料的自动删除，结案后再按法定保管要求及必要性审查。

## 9. 版本记录

- v0.1（2026-10-29）：首版。建立通用证据包、电子数据固定、举证时限、劳动举证责任和 12 个场景证据清单；内部时限为模拟口径；验收同步补入现行工伤、劳动解释（二）及电子证据原件规则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