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06 知识产权
● 完整 合规 v0.4 · 更新于 2026-10-29
给谁用
研发驱动、但没有专职 IPR 的科技公司——专利、商标、软著、域名分散在研发、市场和行政手里
解决什么问题
四类 IP 没有一张台账,申请靠个人热情,公开前没人拦,离职时才发现权属和秘密都没兜住
组件清单
- 判断树
- 表单模板
- 条款库(不适用)
- 落地 SOP
- 适用边界
可下载内容
| 文件 | 说明 | 版本 | 下载 |
|---|---|---|---|
| 四类 IP 台账(XLSX) | 专利 / 商标 / 软著 / 域名分表,含到期日公式、180 天提醒、状态下拉与虚构示例 | v0.1 | 下载 |
| 技术交底表(DOCX) | 申请前由发明人填写,覆盖技术方案、公开情况、权属与法务评审 | v0.1 | 下载 |
| 权属与商业秘密 SOP(DOCX) | 入职 / 在职 / 离职三道闸,含竞业限制逐人评估表与留痕清单 | v0.1 | 下载 |
详细说明
知识产权管理不是把专利数量做大,而是把四类资产的权利、期限、权属和公开时点管住。这个模块给出一张判断树、一张四类资产期限表、三个可执行节点(申请、公开、离职)和三份可直接改的工具。
判断树(7 个节点以内)
有新成果、新标识或新内容要处理?
├─ 技术方案 / 软件 / 算法
│ ├─ 会被反向工程、或近期要公开? → 先申请专利(发明 / 实用新型)或登记软著
│ ├─ 难以反向工程、能长期保密? → 按商业秘密管理 + 权属确认
│ └─ 已经公开? → 查是否属于 6 个月宽限期的四种法定情形;通常来不及,改为改进点再申请
├─ 品牌 / 产品名 / Logo
│ └─ 先检索 + 申请商标,再发布;同步注册域名、登记软著
├─ 员工 / 外包 / 合作方产出
│ └─ 先定权属(合同 + 职务成果确认),再申请 / 登记
└─ 域名 / 账号 / 店铺名
└─ 以公司名义注册、统一续费;不作为个人资产
判断树只解决方向。下面这张表解决更具体的问题:权利从哪来、保护多久、什么时候续、不办会怎样。
四类资产:类型、期限与维持方式
专利、商标靠申请注册;软著自开发完成自动产生,登记是初步证明;域名靠注册服务合同和注册管理机构规则。四类资产的期限口径并不相同:
| 资产 | 权利来源、期限、维持与不办的后果 |
|---|---|
| 发明专利 | 申请 + 实质审查后授权。期限 20 年,自申请日起。授权当年起缴年费,以后年度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;未缴或放弃 → 专利权终止,技术已公开的进入公有领域。 |
| 实用新型 | 申请 + 授权(初步审查)。期限 10 年,自申请日起。年费;未缴或放弃 → 专利权终止。 |
| 外观设计 | 申请 + 授权。期限 15 年,自申请日起;2021-06-01 前提交的申请按当时规定为 10 年。年费;未缴或放弃 → 专利权终止。 |
| 注册商标 | 申请 + 核准注册。期限 10 年,自核准注册日起。期满前 12 个月续展,可 6 个月宽展,每次续展 10 年;未续展 → 注销,连续 3 年不使用可被撤销。 |
| 软件著作权 | 开发完成自动产生,登记证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。自然人:终生加 50 年;法人或组织:财产权 50 年,至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 12 月 31 日,未发表的,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届满不再保护。无需续展;版本存档、登记、保存权属证据。保护期届满进入公有领域;未登记不影响权利,但举证更难。 |
| 域名 | 注册服务合同 + 注册管理机构规则。国家顶级域名注册有效期最长 10 年;.CN / .中国 到期后 30 日为续费确认期;其他后缀按注册商规则。到期前续费;持有人信息变更 30 日内更新。到期未续费 → 注销或被他人注册,品牌入口丢失。 |
三个容易混的点:
- 专利期限有过渡。 2021-06-01 前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,保护期是 10 年;之后提交的才是 15 年。台账里遇到老申请,按实际法律状态改到期日,并在备注说明。
- 软著登记不是权利来源。 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产生;登记证是初步证明。不要把“拿到登记证”当成“权利刚开始”。
- 专利公开是不可逆的。 申请文件公布后,技术内容即公开;之后放弃或未缴年费,不会让它重新变成商业秘密。
- 商业秘密不在上表。 它没有法定到期日,只要满足“不为公众所知悉、具有商业价值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”且未公开,就可以持续;一旦公开,秘密性丧失。
权属链:先定归属,再申请
IP 争议里最常见的,不是“申请没批”,而是“申请了,但不是公司的”。先把下面几类关系定清楚:
| 场景 | 默认规则(未约定时) | 必须做的动作与常见坑 |
|---|---|---|
| 在职研发 / 设计 / 软件 | 职务发明申请权归单位;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,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;计算机软件等特定职务作品,作者享有署名权,其他权利归单位 | 动作:劳动合同或附件写明归属,做入职前成果清单和交底表。坑:用公司资源做个人项目,离职后以个人名义申请 |
| 委托 / 外包 | 委托作品著作权约定优先,未约定归受托人;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,申请专利的权利原则上归研究开发人,委托人可依法实施;委托软件著作权未约定归受托人 | 动作:合同写明归属、转让或独占许可,交付源代码、文档、数据,列明背景 IP。坑:只写“合作开发”不写归属;只交付可执行文件 |
| 合作开发 | 专利申请权共有;软件著作权约定优先,不能分割则共有 | 动作:约定申请、费用、实施、收益、退出。坑:一方擅自申请或转让;共有权利行使僵局 |
| 员工个人 / 非职务成果 | 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归发明人;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、转让权归完成人 | 动作:书面确认,避免使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。坑:公司资源混用;只做口头约定 |
| 实习生 / 兼职 / 顾问 | 不是当然的劳动关系,按合同、委托或合作处理 | 动作:签 IP 归属 + 保密 + 交付条款。坑:以为“实习生默认归公司” |
| 域名 / 账号 | 域名按注册服务合同和实名规则;持有人是公司 | 动作:公司名义注册、公司邮箱、双人管理、到期提醒。坑:用个人身份注册;离职带走账号 |
上述默认规则主要来自《专利法》第 6 条、《著作权法》第 18—19 条、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第 13 条、《民法典》第 859—861 条。条号、链接和核对日期见文末。
一个低成本动作:任何新项目立项时,把“谁来做、用什么背景 IP、产出归谁、是否开源或外包”四问答完,再开始写代码。
落地 SOP:申请、公开、离职三个节点
三个节点各有一张表。表里的“留痕”不是形式,而是未来举证时唯一能拿出来的东西。
申请节点:从交底到入库
| 步骤(谁触发) | 动作 | 时限与留痕 |
|---|---|---|
| 1. 交底(发明人 / 项目负责人) | 填技术交底表:问题、方案、替代方案、公开计划、权属 | 提案后 5 个工作日;交底表 |
| 2. 权属核查(法务 + HR) | 查劳动合同、入职前成果清单、外包 / 合作合同 | 3 个工作日;权属确认 |
| 3. 检索与分类(法务 / IPR / 代理所) | 新颖性检索;判断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或商业秘密 | 10 个工作日;检索报告 |
| 4. 决策(研发负责人 + 法务) | 申请 / 商业秘密 / 暂缓 / 不申请,写理由 | 5 个工作日;决策记录 |
| 5. 申请(代理所 + 法务) | 在公开前提交;发明 / 实用新型优先权 12 个月,外观设计 6 个月 | 公开前;受理通知书 |
| 6. 入库(法务) | 登记台账、到期日、年费 / 续展节点、经办人 | 5 个工作日;台账 |
| 7. 维持(法务 + 财务) | 年费、续展、使用证据、许可 / 转让记录 | 按台账;缴费凭证 |
申请的黄金顺序是:交底 → 权属 → 检索 → 申请 → 再公开。任何一步反过来,风险都会放大。
公开节点:先查再发
公开不只有“发新闻”。论文、会议演讲、展会、开源、销售、投标演示、公众号、招聘页面,只要让不特定人可能得知技术内容,都可能构成公开。
| 公开方式 | 先做什么 | 特别注意 |
|---|---|---|
| 论文 / 会议 | 确认会议是否属于“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”;先申请,或至少把投稿放在申请日之后 | 宽限期只有 6 个月,且不是所有国家承认 |
| 展会 | 确认是否属于“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”;先申请再展 | 普通行业展、地方展通常不适用 |
| 开源 | 走 M02 开源审批;公开代码前先查专利和商业秘密 | 许可证义务与公开时点一起看 |
| 发布会 / 公众号 / 官网 | 先做 IP 检查;只展示已申请或已公开内容 | 演示机、PPT、截图、测试数据也可能泄露 |
| 销售 / 投标 | 先申请;需要提前披露的,签保密协议并限定范围 | NDA 不能阻止反向工程;投标文件可能被公开 |
| 招聘 / 技术博客 | 不写未申请的核心参数;先脱敏 | 招聘广告、面试题也可能构成公开 |
公开前检查清单:
- □ 是否已提交申请,或已决定作为商业秘密?
- □ 公开内容是否超出申请文件或已公开范围?
- □ 是否涉及第三方保密信息、开源代码或个人数据?
- □ 是否在境外公开?目标国是否承认 6 个月宽限期?
- □ 谁批准、何时公开、留了什么记录?
6 个月宽限期不是“公开后 6 个月内补申请就行”。它只适用于《专利法》第 24 条的四种情形,而且部分国家不承认。最稳的做法:先申请,再公开。
离职节点:人走,权利和秘密留下
| 节点(谁触发) | 动作 | 时限与留痕 |
|---|---|---|
| 离职申请(HR) | 核心岗位通知法务 / 研发负责人 | 收到申请当天;离职单 |
| 工作交接(研发负责人) | 代码、文档、实验、客户信息、供应商联系人 | 最后工作日前;交接清单 |
| 设备 / 账号(IT) | 回收设备;撤销仓库、云、邮箱、VPN、数据库权限 | 最后工作日;撤销记录 |
| 权属确认(法务) | 确认在职期间的发明、作品、软件、改进方案 | 最后工作日前;权属确认书 |
| 保密提醒(法务 / HR) | 保密义务持续;不得带走、使用、披露 | 离职面谈;签收页 |
| 竞业评估(法务 + HR + 业务) | 只对法定三类人员逐人评估,不默认启动 | 最后工作日前;评估表 |
| 奖励报酬(HR / 财务) | 按制度或协议结算 | 离职结算;支付记录 |
| 台账更新(法务) | 更新权利人、经办人、状态、下次节点 | 5 个工作日;台账 |
竞业限制:不是全员默认,是逐人决策
竞业限制不是“离职流程的默认勾选”。它只适用于三类人员: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、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;期限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 2 年;离职后要按月支付补偿。
| 评估问题 | 决策含义 |
|---|---|
| 是否属于高管、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? | 不属于 → 不签竞业,用 NDA、保密培训、权限控制 |
| 是否接触核心商业秘密,离职后去向是否存在竞争关系? | 否 → 不签;仅做保密提醒 |
| 补偿成本、期限、范围是否可接受? | 否 → 缩小范围或期限,或不启动 |
| 是否有替代措施(权限回收、保密协议、竞业以外的约束)? | 有 → 优先用替代措施 |
| 决定启动 | 书面协议;期限 ≤ 2 年;按月补偿;保留支付记录 |
两个法定兜底要记住:未约定补偿,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的,可按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% 按月主张,低于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;用人单位原因导致 3 个月未支付补偿,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。
竞业限制不是全员福利。 不启动就不签;启动就要付补偿。范围、地域、业务领域要与实际秘密和竞争关系匹配,不能写成“全球、全行业、永久”。
模拟案例(结构真、数字假)
案例一:发布会前 10 天发现已经公开。 某工业软件团队(虚构)计划 11 月 5 日发布新版本。10 月 26 日法务做发布检查,发现两件事:9 月 12 日核心算法已在一场公开技术 meetup 上演示;10 月 30 日计划把一部分代码放到开源仓库。团队以为“6 个月内申请就行”。法务判断:该 meetup 不属于《专利法》第 24 条“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”,代码开源也会构成公开,宽限期不适用。处理:10 月 28 日对尚未公开的“模型热更新 + 异常回滚”改进点提交发明申请;开源部分按 M02 走审批,先发已申请版本;发布会演示只展示已申请或已公开内容;台账登记申请日、公开日、优先权期限。
关键不是背法条,而是把“公开”当成一个需要审批的动作。
案例二:核心研发离职,竞业签不签。 某 SaaS 团队(虚构)的核心算法工程师提出离职。HR 拿了一份全员竞业模板,要求所有离职员工都签。法务评估:该工程师属于高级技术人员,接触模型参数和客户数据,启动竞业;期限 12 个月,按月支付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% 作为示例标准,范围限定为同类 SaaS 产品,地域限定为中国大陆。同团队一名普通测试工程师不接触核心秘密,不启动竞业,只做保密提醒、权限回收和离职访谈。
案例中的期限、比例、范围均为演示数字,不构成对任何真实员工的判断。
适用边界(什么时候不要用)
- 30 人以下、没有专职 IPR。 不要上完整流程。保留一张台账、一份交底表、三个节点(申请、公开、离职),其余合并;每季度花半天复盘一次,比每天填表有用。
- 不是所有技术都适合专利。 难以反向工程的工艺、配方、核心参数,优先商业秘密。专利是用公开换保护,可能反而帮竞争对手缩短研发时间。
- 竞业限制不是默认措施。 只对法定三类人员逐人评估;普通员工、实习生、外包用 NDA、权限控制、保密培训。全员签既增加补偿成本,也容易在争议中被认定范围过宽。
- 海外 / 跨境不在本模块覆盖范围。 PCT、马德里、美国 / 欧洲 / 东南亚的申请、宽限期、雇员发明制度,需要当地律师;跨境数据与出口管制另见 M04、M07。
- 开源和软件许可不在这里重复。 开源发布前先走 M02 的许可证义务矩阵和审批;软件许可条款见 M03。
- 商标、域名只给管理流程。 不替代商标检索报告、异议 / 无效 / 争议策略,也不替代域名争议解决。
- 本模块不是法律意见。 具体案件要看合同、证据、当地规则和时效;涉及诉讼、无效、竞业争议时另做评估。
配套工具与填写顺序
| 工具 | 什么时候用 | 关键动作 |
|---|---|---|
| 四类 IP 台账(XLSX) | 立项、申请、登记、续展、离职 | 先删示例行;到期日公式不要手改;每季度核对一次 |
| 技术交底表(DOCX) | 申请前、决定是否转商业秘密 | 发明人填;法务写评审结论;与台账编号对应 |
| 权属与商业秘密 SOP(DOCX) | 入职、在职、离职 | 入职签 NDA 和权属;离职做交接、保密提醒、竞业评估 |
使用顺序:交底 → 权属核查 → 申请 / 登记 → 台账 → 公开前检查 → 离职复盘。
条款范围。 本模块提供权属核查、交底、SOP 和台账,不附职务成果、委托/外包/合作 IP、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全文。保密基础条款可参考 M01,劳动争议条款要点可参考 M08;正式协议仍须按成果类型、人员和交易另行拟定。
变更日志
- v0.4(2026-10-29):补充条款范围与跨模块参考说明,明确现有工具范围和专项协议全文缺项,避免把跨模块参考写成已有完整合同。
- v0.3(2026-10-29):成熟度由 skeleton 调整为 deep;补齐判断树、四类资产期限表、申请 / 公开 / 离职 SOP、竞业逐人评估与三份工具;按现行官方文本核对法源(反不正当竞争法按 2025 修订第 10 条)。仍需整体审阅和原生 Office 试填验收。
- v0.2(2026-10-27):骨架版,列出台账字段、交底表要点、商业秘密三道闸。
- v0.1:初版。
法源核对记录(截至 2026-10-29)
以下为写作时核对的一手来源。链接、条款号和核对日期一并记录;法律修订后以新文本为准。
| 规范(版本 / 施行) | 本模块用到的条款 | 官方文本(核对 2026-10-29) |
|---|---|---|
| 专利法(2020 修正) | 第 6、15、24、29、34、35、42 条 | CNIPA 官方文本 |
| 专利法实施细则(2023 修订,2024-01-20 施行) | 第 114、115 条 | CNIPA 官方文本 |
| 商标法(2019 修正) | 第 31、32、39、40、49 条 | CNIPA 官方文本 |
| 著作权法(2020 修正) | 第 18、19、23 条 | 中国政府网 |
|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(2013 修订) | 第 7、13、14 条 | 商务部 IPR |
| 反不正当竞争法(2025 修订,2025-10-15 施行) | 第 10、41 条 | CNIPA 官方文本 |
| 劳动合同法(2012 修正) | 第 23、24、25 条 | 市场监管总局 |
|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一)(法释〔2020〕26 号) | 第 36、38、39 条 | 最高人民法院 |
| 民法典(2020) | 第 847—849、859—861 条 | 工信部 |
|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(工信部令第 43 号,2017-11-01 施行) | 第 30、33、42、43 条 | 中国政府网 |
| 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(2019-06-18 施行) | 第 16、51 条 | CNNIC |
两条核对说明:
- 反不正当竞争法按 2025 修订文本。 商业秘密定义在第十条第四款,侵权行为在第十条第一款;本模块不使用 2019 版第九条的旧条号。
- 专利期限的过渡规则来自官方问答。 2021-05-31(含)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,保护期为 10 年;2021-06-01 起提交的为 15 年。核对来源:中国政府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