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05 融资与公司治理
● 完整 治理 v0.5 · 更新于 2026-10-29
给谁用
境内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、多主体融资与治理团队——以及需要在交割前把章程、SHA、决议和授权对上的法务负责人
解决什么问题
章程、股东协议、会议文件和交割清单各说各话,主体、授权、日期和履行条件对不上,出了问题才发现没有人能代表公司完成那一步
组件清单
- 判断树
- 表单模板
- 条款库
- 落地 SOP
- 适用边界
可下载内容
| 文件 | 说明 | 版本 | 下载 |
|---|---|---|---|
| 章程 vs 股东协议一致性核查表 | v0.2:15 字段核查表、四类虚构示例、结论口径与整改证据栏 | v0.2 | 下载 |
| Data Room 索引与问题整改 | v0.2:收集/审阅分离、主体与版本字段、问题整改及双主体示例 | v0.2 | 下载 |
| 董事会/股东会会议文件包 | 通知、议案、授权、签到、表决、记录、决议、专项授权及送达归档模板 | v0.1 | 下载 |
| 融资交割清单与股权资金核对 | 签约、先决条件、付款交割、登记及交割后事项;含阻断/豁免与双主体示例 | v0.1 | 下载 |
| 独立虚构双主体案例 | 栖榫测量与砾舟系统的完整事实、分别分析、失败分支与文件对应表 | v0.1 | 下载 |
详细说明
先判断“谁签署、约束谁”,再谈“哪个文件优先”
融资文件通常不止一份:Term Sheet、增资协议、股东协议(SHA)、章程、董事会/股东会决议、授权委托书、交割清单。它们不是同一层级的规则,也不能用一句“对内以 SHA 为准、对外以章程为准”处理。
至少先拆成六个问题:
- 谁签署了这份文件? 公司、创始人、投资人、关联主体是否分别为当事人;公司没有签署的协议,原则上不能直接给公司设定义务。
- 约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? 涉及出资、减资、利润分配、债权人保护、决议程序的部分,不能仅凭当事人约定排除。
- 该约定产生的是合同义务,还是必须通过公司机关落实的公司行为? 股东之间的约定可以产生违约责任,但章程修订、董事选任、增资、减资仍要经过决议、登记等程序。
- 决议本身有没有内容、召集、表决或成立上的问题? 需要分别看无效、可撤销、不成立,而不是笼统说“有风险”。
- 对外代表、授权、登记和相对人善意如何判断? 法定代表人越权、无权代理、未登记事项,对善意相对人的效果可能不同于内部责任。
- 即使约定有效,是否已经具备实际履行条件? 公司有没有利润、能否完成减资、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、股权能否过户、资金是否到位,都会影响“能不能做”。
本方案以境内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为主。股份有限公司、国资、外资、上市及跨境/VIE 场景,需要在本文基础上叠加专项核查;不能把有限责任公司的结论直接平移到其他主体。
文件效力判断树
下面这棵树不是用来得出“有效/无效”两个字的,而是用来决定下一步动作。每个出口都应对应一份可归档的证据。
问题 1:公司是不是协议当事人?
├─ 不是 → 协议原则上只约束签署方;公司义务需公司加入、章程/决议落实或另行签署
│ 动作:补公司加入/确认函,或把义务写进章程/决议可执行的范围
└─ 是 → 继续
问题 2:约定事项是否涉及强制性规定?
├─ 是(出资、减资、分配、债权人保护、决议程序等)
│ 动作:先按公司法及登记规则核查,不能以合同约定替代法定程序
└─ 否/允许另行约定 → 继续
问题 3:这是合同义务,还是必须由公司机关作出的行为?
├─ 合同义务 → 违反通常产生继续履行、赔偿等合同责任;不当然使公司决议无效
├─ 公司行为 → 继续检查决议、章程、登记和授权
└─ 两者都有 → 分别处理,不能互相替代
问题 4:决议有没有瑕疵?
├─ 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 → 无效
├─ 召集/表决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章程,或内容违反章程 → 可撤销(注意 60 日/1 年期间)
├─ 未开会、未表决、人数/表决权不足 → 不成立
└─ 仅有轻微程序瑕疵且无实质影响 → 可能不撤销,但仍应补正
问题 5:对外代表、授权、登记是否支撑这次交易?
├─ 有法定代表人或有效授权 → 继续
├─ 越权/无权代理 → 看相对人是否善意、是否追认;内部追责另算
└─ 未登记/未备案 →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;补登记、补备案
问题 6:是否具备实际履行条件?
├─ 是 → 签约、交割、登记、归档
└─ 否 → 补当事人签署、取得专项同意、修订章程、重新履行决策程序、补登记或暂缓交割
判断树的出口只有几类动作:补签署、补同意、修章程、重做决议、补登记、暂缓交割。如果一份核查表最后只写“有风险”,没有对应动作、责任人和完成证据,它就没有完成工作。
核查表怎么用
charter-sha-checklist-v0.2.docx 把“文字差异”与“法律后果”分开。建议按以下顺序使用:
- 先定主体和版本。 每一行写明涉及主体、章程版本、SHA 版本及签署方;同一份 SHA 的历次补充协议、加入协议、豁免函要一并编号。
- 再定规则性质。 区分“法律强制要求”“章程/协议可以约定”“纯商业安排”。不要把商业条款的差异写成违法。
- 分别写后果。 同一差异可能同时产生:决议可撤销、合同违约、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、履行条件不具备。不要合并成一句“冲突”。
- 给出整改动作和批准机关。 是董事会、股东会、双方签署、登记机关,还是只需取得书面同意;要写清谁批准、谁执行、何时完成。
- 留下完成证据。 决议、通知与送达回执、同意函、修订页、登记回执、付款回单、股东名册更新页,都是证据。
- 复核结论只选四类。 “无实质冲突”“可并存但需补程序”“须修订”“待核实”。文字不同但法律效果可以并存的,不必一律标“须修订”。
核查表不是“找茬清单”。它的价值在于把“谁的权利、谁义务、哪份文件、什么程序、什么证据”对应起来。表格填满不等于结论正确;无法取得官方原文或无法确认现行状态的事项,保留“待核实”,并阻止它成为确定性操作指引。
章程与 SHA 冲突:先拆成三个问题
最常见的错误,是看到 SHA 写“投资人同意”,章程只写“过半数表决”,就得出“SHA 自动覆盖章程”或“没有投资人同意,决议必然无效”。这两个结论都不成立。
例:章程一般门槛 vs SHA 投资人同意权
假设:公司章程规定,增加注册资本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;SHA 约定,公司增资还需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。创始人持股 60%,投资人持股 40%。创始人召开股东会,以 60% 表决权通过增资,未取得投资人同意。
第一问:决议效力。 先看章程和公司法。增资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,60% 未达到三分之二,决议因表决权不足而不成立(《公司法》第 27 条);如果章程另有两名以上股东同意等更高要求,还要一并核对。若创始人持股 70%,达到三分之二但未取得 SHA 同意,决议在公司法层面可能有效,但创始人/公司可能违反 SHA。不能因为违反 SHA 就当然认定决议无效;也不能因为决议有效就认为 SHA 不重要。
第二问:合同责任。 如果公司是 SHA 当事人,投资人可以依 SHA 主张公司违约;如果公司不是当事人,投资人通常只能向签署 SHA 的创始人主张违约责任。救济可能是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、赔偿损失;能否强制“按投资人意见投票”或“必须取得同意”,要结合条款、主体和具体履行可能性判断,不能把合同约定直接当作公司机关权限。
第三问:补救。 优先做“能补的程序”: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或豁免;重新通知并召开股东会;修订章程,把需要投资人同意的事项写进章程;对已发生的登记,评估是否需要更正。若投资人不同意,交易可能只能调整方案、缩小增资规模或暂缓交割。已经对外形成的善意相对人关系,不会仅因内部决议被撤销而当然无效(《公司法》第 28 条、《民法典》第 85 条)。
冲突处理的四个层次
| 层次 | 要回答的问题 | 常见动作 | 不能做什么 |
|---|---|---|---|
| 合同层 | 谁签了 SHA,谁受约束 | 补签署/加入;取得同意或豁免;追究违约责任 | 用 SHA 直接宣告章程条款失效 |
| 公司机关层 | 决议是否有效、可撤销或不成立 | 重新通知、重新表决、修订章程、补选董事 | 用“股东一致同意”代替法定决议,除非符合书面一致决定要件 |
| 代表/登记层 | 谁有权签字,登记是否完成 | 授权委托、法定代表人签署、变更登记/备案 | 认为未登记的内部文件一定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|
| 履行层 | 钱、股权、资产、登记能否实际完成 | 资金安排、减资程序、股权过户、债权人保护 | 把“约定有效”等同于“现在就能履行” |
董事席位与否决权
“投资人有权提名一名董事”与“投资人已经取得董事席位”是两件事。完整链条至少包括:
- 提名/委派约定:写在 SHA 或章程中,明确提名主体、人数、任期、罢免/更换机制。
- 依法选任: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(《公司法》第 59 条);章程可以规定提名方式,但不能省略股东会决议,除非法律或章程另有安排。
- 任职生效:按章程/决议确定的生效日期就任;附条件生效的,条件成就时才生效。不要用“签署 SHA 之日”或“付款之日”想当然替代任职文件。
- 备案/登记:董事姓名等事项按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登记/备案;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且未登记/未变更登记的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(《公司法》第 34 条);备案事项按当地登记要求办理。
- 实际表决:董事只能在其任职生效后参与董事会表决;观察员不是董事,不计入董事人数,也不享有表决权。
否决权要写清楚“否决什么”
“重大事项需投资人同意”至少应明确:
- 事项清单(增资、减资、章程修订、分红、关联交易、预算、重大资产处置、清算等);
- 阈值和计算口径(单笔/年度累计、是否含税、是否合并关联交易);
- 同意的主体和形式(投资人本身、其提名的董事、还是两者都要);
- 时间限制和沉默效果(多少日未答复视为同意/不同意);
- 与章程、股东会/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衔接;
- 违反后的救济(重新决议、赔偿、回购、交割条件等)。
不要把“董事否决权”和“股东同意权”混在一起。董事在董事会一人一票;股东按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行使表决权。投资人提名董事,不等于投资人股东本身自动取得一票否决;反之,SHA 给投资人的同意权,也不等于其提名董事可以在董事会单独否决。
关联董事回避不是“所有关联股东都要回避”
《公司法》第 185 条针对的是董事会审议第 182—184 条事项时,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,且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;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的,应提交股东会审议。它没有规定“所有关联股东一律回避”。股东会层面的回避,要看具体事项和章程/SHA:例如《公司法》第 15 条对公司为股东/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,明确要求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;其他关联交易,则要看章程或协议是否有股东回避约定。把董事回避规则直接推广到股东会,是常见错误。
公司回购:合同有效,不等于现在就能履行
公司回购(目标公司回购投资人股权)要分开看四层:
- 合同效力:公司回购约定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司法实践通常不因“存在回购安排”本身直接认定无效,但要结合具体条款、是否存在抽逃出资、是否损害债权人等判断。
- 法定收购请求:如果是《公司法》第 89 条规定的三种情形(连续五年不分配且连续盈利、合并/分立/转让主要财产、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修改章程存续),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;这是法定路径,有 60 日协商、90 日起诉等期间要求。
- 约定退出:SHA/增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,属于合同安排。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时,投资人可以主张合同责任;但主张实际履行,通常要审查是否符合资本维持、债权人保护、减资等强制性规定。
- 实际履行路径:最常见的路径是“减资后回购/注销”。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、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、通知债权人和公告、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、付款、注销/转让、变更登记。未完成减资程序,法院可能不支持公司实际回购(可参考《九民纪要》第 5 条的裁判思路;该纪要不是司法解释,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,且其中引用的旧法条序号需按新《公司法》对应理解)。
公司回购的操作清单
| 步骤 | 关键动作 | 主要依据 | 常见阻断 |
|---|---|---|---|
| 1. 触发与通知 | 核对触发条件、通知期限、价格公式、争议解决 | SHA/增资协议 | 触发事实未证明、通知主体错误 |
| 2. 公司决议 | 董事会方案、股东会特别决议(通常 2/3 以上) | 《公司法》第 59、66 条 | 未通知股东、表决权不足、关联股东是否回避未按章程处理 |
| 3. 减资程序 |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;10 日内通知债权人,30 日内公告 | 《公司法》第 224 条 | 债权人要求清偿/担保;未公告 |
| 4. 资金与分配 | 确认可分配利润/资金合法性;不得抽逃出资 | 《公司法》第 53、210、211 条 | 无利润、资不抵债、以资本金支付回购款 |
| 5. 回购/注销 | 按决议和协议支付;注销或转让股权;如适用第 89 条,6 个月内处理;减资路径按第 224 条及登记要求 | 《公司法》第 89、224 条 | 逾期未注销/转让;登记材料不齐 |
| 6. 登记与归档 | 变更登记、章程/股东名册更新、税务处理 | 《公司法》第 34、40 条 |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;税务口径未确认 |
如果公司没有利润、无法完成减资,或者债权人提出有效异议,正确的结论可能是“约定有效但暂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”,而不是“公司必须马上付钱”。这时应评估替代方案:延期、第三方受让、创始人个人回购、以合法可分配利润分期支付等。
创始人回购:个人义务不要写成公司义务
创始人回购通常是创始人(或创始团队)对投资人的个人义务。它与公司回购的区别,不只是“谁付钱”,还包括决议、资金、股权过户、税务和违约后果。
一份可执行的创始人回购条款,至少写清:
- 触发条件:上市/挂牌时间、业绩指标、重大违约、控制权变更等;指标要有计算口径和审计/确认机制。
- 通知与期限:谁在多少日内发通知,创始人多少日内答复/付款,是否有补救期。
- 价格:本金、固定回报/单利/复利、已分红是否扣除、税费承担、逾期违约金;公式要能算。
- 资金来源:创始人个人资产;不得默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,不得用公司资金代付。
- 股权处理:创始人受让股权还是仅支付补偿;章程是否对股东之间转让另有约定(如无,不适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优先购买权);股东名册、出资证明、章程如何更新。
- 担保与增信:如有公司担保,必须按《公司法》第 15 条经章程规定的董事会/股东会决议;为股东/实际控制人担保的,应当经股东会决议,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。
- 争议解决与执行:管辖/仲裁、保全、执行财产范围。
公司回购 vs 创始人回购
| 维度 | 公司回购 | 创始人回购 |
|---|---|---|
| 义务人 | 公司 | 创始人个人(或约定的创始团队) |
| 主要依据 | SHA/增资协议 + 公司法资本维持、减资规则 | SHA/增资协议 + 民法典合同规则 |
| 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| 通常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、减资程序 | 原则上不需要公司决议;如公司担保则需要 |
| 资金 | 公司合法资金;不得抽逃出资 | 创始人个人资金;公司不得代付 |
| 股权处理 | 公司回购后注销/转让;如适用第 89 条,6 个月内处理;减资路径按第 224 条 | 创始人受让,办理股权转让/股东名册更新 |
| 主要履行障碍 | 无利润、债权人异议、减资未完成、登记 | 创始人无支付能力、股权被质押/冻结、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的限制 |
| 公司责任 | 公司自身责任 | 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;除非另有担保且程序合法 |
如果交易文件写“公司及创始人共同承担回购义务”,不要直接理解为“公司当然兜底”。要分别审查公司回购的资本维持/减资程序,以及创始人个人义务;两者不能互相替代。公司为创始人回购提供担保的,还要单独完成《公司法》第 15 条的决议程序。
分红与优先清算:合同安排不能改变对外清偿顺序
分红和优先清算经常被写在同一段,但法律层次不同:
- 可分配利润: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,应先弥补亏损、提取法定公积金;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,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(《公司法》第 210 条)。没有利润,不能仅凭 SHA 强制公司分配;违法分配还可能被要求退还(第 211 条)。
- 股东间经济安排:股东可以约定某一方优先分配、差额补足或回购补偿,这是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;但它不能改变公司对债权人的清偿顺序,也不能把“优先清算权”写成对债权人的优先权。
- 法定清算顺序:清算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,剩余财产再按出资比例分配(《公司法》第 236 条)。
- 剩余财产分配:股东之间可以就自己分得的剩余财产再作安排,但前提是法定顺序已经完成;不能绕过职工、税款和普通债权人。
写优先清算条款时,建议明确: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公司还是股东;计算的基数是“可分配剩余财产”还是“投资额倍数”;是否扣除已分红;是否与回购条款叠加;公司无利润/无剩余财产时是否仍有个人补足义务。不要用“公司应优先向投资人分配”这种表述掩盖实际义务人。
信息权:法定查阅权不会自动扩展到关联公司
《公司法》第 57 条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是:查阅、复制章程、股东名册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决议、监事会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;查阅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,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并书面答复;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;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适用前四款。
注意三点:
- 法定信息权有边界:会计账簿/凭证的查阅有“书面请求 + 说明目的 + 公司可拒绝”的机制;不是想看什么就看什么。
- 全资子公司可以延伸,非全资/关联公司不会自动延伸:第 57 条写的是全资子公司;对参股公司、兄弟公司、无股权关系的合作方,不能仅凭“共同创始人”或“同一控制人”就主张法定查阅权。
- 约定信息权要写清义务主体:如果投资人希望取得关联公司的资料,应让该关联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签署保密与提供条款,或由控制方作出可执行的承诺;否则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,不能直接向无关第三方发函。
条款示例
以下五类条款是“可改写模板”,不是标准文本。每项都标出触发条件、需要替换的字段和使用限制;正式使用前应按交易结构、适用法律和税务口径复核。
示例 1:文件协调条款
触发条件:本轮增资同时签署增资协议、SHA、章程,且三者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。
示例文本:各方确认,本协议、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时,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【30】日内,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共同促成章程修订;在章程完成修订前,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行使表决权,不得以章程的文字差异为由规避本协议项下的义务。本款不改变公司章程对第三人的效力,也不免除各方依法履行决议、登记程序的义务。
替换字段:期限、修订范围、表决权行使方式、争议解决。
使用限制:不能写成“本协议自动取代章程”或“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,公司登记机关应据此变更”。登记机关看的是章程和登记材料;第三人善意问题另按公司法/民法典判断。
示例 2:专项同意条款
触发条件:公司章程未把投资人同意权写入,但 SHA 约定特定事项需投资人书面同意。
示例文本:公司拟实施【增资/减资/章程修订/关联交易/重大资产处置】的,应在董事会审议前【10】个工作日向投资人提交【方案、估值依据、资金用途、影响分析】;投资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【10】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。投资人不同意的,公司不得实施该事项;但投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,视为【同意/不同意,二选一】。本条不影响公司依法召开股东会、作出决议和办理登记的义务。
替换字段:事项清单、材料清单、期限、沉默效果、同意主体。
使用限制:不要把“投资人同意”写成公司决议的生效条件而不写进章程;也不要把“视为同意”写得过宽,避免投资人未实际审阅即被推定同意。
示例 3:创始人回购条款
触发条件:目标公司未能在【2028-12-31】前完成合格上市,或【2028】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【8,000】万元。
示例文本:触发事件发生后,投资人可在【60】日内向创始人发出书面回购通知,列明回购股权数量、计算依据和付款账户。创始人应在收到通知后【30】日内支付回购价款,并在【60】日内完成股权转让、股东名册变更及必要登记。回购价款=投资本金【600】万元×(1+【8%】×实际持有天数/365)-已收取现金分红(如有)。创始人应以个人合法资金支付,不得要求公司代为支付或提供资金;如公司为创始人回购提供担保,应另行经股东会决议,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。
替换字段:触发指标、通知期、付款期、价格公式、分红扣减、税费、担保安排。
使用限制:不要默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;不要把“公司担保”写成“公司共同回购”;不要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回购款。
示例 4:公司依法履行条款
触发条件:SHA 约定目标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回购投资人股权。
示例文本:公司回购应依照《公司法》关于股东会决议、减少注册资本、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规定实施。公司应在触发事件发生后【30】日内完成内部方案,提交股东会审议;在债权人保护程序完成且公司具备合法支付能力后,按决议和本协议支付回购价款。若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或依法不具备履行条件,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可执行部分、赔偿损失,或与创始人协商替代方案;公司不因本条款承担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义务。
替换字段:期限、决议门槛、减资方式、替代方案、违约责任。
使用限制:不能写“公司应在【30】日内无条件支付回购款,无需减资”;也不能用“公司负责回购”掩盖债权人保护程序。
示例 5:关联主体资料提供条款
触发条件:投资人要求取得目标公司关联方(非全资子公司)的资料。
示例文本:为目标公司融资之目的,【甲】公司同意在【保密协议】签署后,向【乙】公司及新投资人提供【附件一】所列资料,仅限于【尽调/交割/投后管理】用途;【甲】公司不是本次增资协议的当事人,本条款不使其承担目标公司 SHA 项下的其他义务,也不构成对其股东权利的限制。资料涉及客户、个人信息或第三方保密信息的,提供方应先完成脱敏或取得必要同意。
替换字段:关联主体、资料清单、用途、保密安排、脱敏要求、期限。
使用限制:不能仅凭“共同创始人”就让关联公司承担提供义务;关联公司应作为签署方,或由控制方在其有权范围内作出承诺。
融资治理 SOP
| 步骤 | 输入 | 关键动作 | 产物 | 责任方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. 尽调建档 | 交易结构、主体清单、历次融资文件 | 建立主体—文件—版本—权利台账;区分公司、创始人、投资人、关联方 | Data Room 索引、版本清单、问题编号 | 法务/董秘/财务 |
| 2. 权利核查 | 章程、SHA、补充协议、决议、登记 | 逐项核对同意权、否决权、优先认缴、回购、信息权、董事席位 | 章程/SHA 核查表、权利矩阵 | 法务/外部律师 |
| 3. 问题整改 | 核查结论、缺失证据 | 补签署、补同意、修章程、重做决议、补登记;不能补的列阻断 | 整改台账、完成证据 | 法务/公司秘书/业务 |
| 4. 决策及签约 | 议案、授权文件、交割条件 | 按章程通知、开会、表决、记录;专项授权签署 | 通知/议案/签到/表决/记录/决议/授权 | 董秘/法务 |
| 5. 先决条件核验 | 交割清单、证据包 | 逐项核验;区分可豁免商业条件与不可豁免的法定程序 | 条件核验表、豁免函 | 法务/财务/投资人 |
| 6. 交割 | 付款指令、股东名册、出资证明 | 核对付款主体、金额、账户;更新股东名册/出资证明;确认董事任职生效 | 付款回单、股东名册、出资证明、交割备忘录 | 财务/法务 |
| 7. 登记公示 | 决议、章程、付款凭证 | 工商变更/备案、出资信息公示、税务处理 | 登记回执、公示截图、税务申报 | 公司秘书/财务 |
| 8. 持续治理 | 交割文件、承诺事项 | 跟踪董事任期、优先权、回购触发、信息披露、归档 | 治理日历、年度复核报告 | 法务/董秘 |
这张 SOP 适用于“有多个主体、多个投资人权利、或交割条件较多”的交易。交易复杂度较低时,可以只使用核查表和交割清单中的相关部分;但不能因为“融资轮次少”就跳过主体、授权和付款核对。
独立虚构双主体案例
完全虚构声明:以下“栖榫测量科技有限公司”(虚构甲公司)、“砾舟系统技术有限公司”(虚构乙公司)、“杭州岚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”“宁波砾原投资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”“青禾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”及所有人物、金额、日期、合同和事实,均为教学示例,不对应任何真实公司、真实交易或真实个人。案例中的分析不构成对任何真实主体的法律意见。
事实总表
| 项目 | 甲公司(栖榫测量,代码 A) | 乙公司(砾舟系统,代码 B) |
|---|---|---|
| 业务及资产 | 生产测量设备;持有校准资料、设备及客户合同 | 开发离线分析软件;持有自身代码及客户合同 |
| 股权(融资前) | 共同创始人周砚 60%;甲投资人岚序 40% | 创始人周砚 55%;技术合伙人林澈 25%;乙原投资人砾原 20% |
| 主体关系 | 与乙无交叉持股,不是母子公司 | 与甲存在共同创始人周砚及拟议关联交易 |
| 本次交易 | 向乙提供有偿、限定范围的校准资料使用安排,不转让所有权 | 引入青禾 600 万元;新增注册资本 25 万元,溢价 575 万元 |
| 融资结果 | 股权不变;岚序的股东权利继续留在甲 | 注册资本 100 万元增至 125 万元;融资后周砚 44%、林澈 20%、砾原 16%、青禾 20% |
| 董事会 | 3 人:周砚、唐沐(岚序提名)、苏芮(独立) | 融资前 3 人:周砚、林澈、顾惟(砾原提名);融资后 5 人,增加沈岚(青禾提名)、方既白(独立) |
| 本次签署 | 甲—乙《校准资料使用许可合同》 | 乙—青禾《增资协议》《股东协议》《加入协议》;乙章程修订 |
| 付款 | 乙向甲支付许可费 60 万元/年 | 青禾向乙支付 600 万元(其中 25 万元注册资本、575 万元溢价) |
统一时间线
| 日期 | 文件及动作 |
|---|---|
| 2026-08-25 | 分别向甲、乙董事送达董事会通知;示例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7 日前送达 |
| 2026-09-01 | 分别召开甲、乙董事会:甲审议资料许可及关联交易处理并提交股东会;乙审议融资方案、关联交易处理、召集股东会文件;当日送达股东会通知 |
| 2026-09-21 | 甲、乙分别召开股东会:甲审议资料使用安排及关联交易;乙审议增资、修章、优先认缴安排、董事选任及相关授权 |
| 2026-09-22 | 在批准范围内签署对应文件,固定签署版本 |
| 2026-09-24 | 核验交割条件;未满足事项明确是否阻断及能否依法豁免 |
| 2026-09-25 | 模拟付款交割;核对股东名册、出资证明及董事任职生效条件 |
| 交割后 | 按适用期限办理变更登记、备案、出资信息公示并归档 |
甲公司:资料能不能许可,关联交易怎么批
1. 是否有权处分相关资料。 先分清“所有权/控制权”与“许可使用权”。甲公司持有校准资料,不等于可以无条件把资料交给乙:要看资料是否包含客户数据、个人信息、第三方保密信息、员工职务作品/软件代码,以及甲与客户的合同是否限制向第三方提供。案例假设:甲已做数据映射,许可范围限于脱敏后的校准参数和说明文档,不含客户名单、原始测试数据、源代码;涉及客户合同禁止共享的部分,已从附件一剔除。甲保留资料所有权,乙只取得 3 年、非独占、不可转许可、不可转让的使用权。
2. 关联交易怎么完成。 周砚既是甲的共同创始人/法定代表人/董事,又控制乙,甲乙之间的许可构成关联交易。按《公司法》第 182 条,周砚应向甲董事会报告,并按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。甲董事会有 3 人,周砚为关联董事,回避后只剩唐沐、苏芮 2 名无关联董事,不足 3 人,按第 185 条应提交甲股东会审议。甲董事会 2026-09-01 只能形成“提交股东会”的议案,不能代替股东会作最终批准。甲股东会 2026-09-21 由周砚(60%)和岚序(40%)表决,100% 通过;岚序另按 SHA 出具书面同意。这里要特别注意:周砚作为股东,并不因第 185 条的董事回避规则而当然回避;甲章程/SHA 没有约定该事项的股东回避,因此其可以表决,但应披露关联关系。若章程另有股东回避约定,则从约定。
3. 甲投资人原有权利是否受影响。 岚序的 40% 股权、董事提名权、SHA 项下同意权和信息权仍然留在甲,不因乙融资而转移、稀释或“平移”到乙。乙的增资不会让岚序取得乙股权,也不会让岚序自动取得乙 SHA 项下的权利。甲与岚序之间的 SHA 仍然约束甲和岚序;乙不是该 SHA 的当事人。
4. 定价及履行证据。 许可费 60 万元/年,采用可比第三方报价、内部成本加成和乙的预计使用量三者结合确定;甲保留定价说明、董事会/股东会决议、岚序同意函、许可合同及附件、数据脱敏记录、交付清单、发票和付款回单。许可合同约定甲有权每年审计一次乙的使用范围,乙不得超范围复制、转许可或用于训练对外模型。
乙公司:增资、修章、优先认缴和治理权
1. 增资及修章如何批准。 乙股东会 2026-09-21 由现有股东周砚(55%)、林澈(25%)、砾原(20%,由委派代表顾惟出席)出席,100% 表决权同意增资和章程修订。增资、修改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,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(《公司法》第 66 条),本案 100% 满足。青禾在 2026-09-21 还不是股东,不参加该次股东会;其权利来自随后签署的增资协议/SHA,并在交割后取得股东资格。2026-09-22 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增资协议、SHA、加入协议和章程固定版;2026-09-25 青禾足额付款后,乙更新股东名册、签发出资证明,青禾取得 20% 股权。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,相关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(《公司法》第 34 条)。
2. 原股东优先认缴如何处理。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,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,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(《公司法》第 227 条)。本案 2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青禾认缴,周砚、林澈、砾原分别出具书面放弃/同意函,明确放弃按 55:25:20 比例优先认缴,并同意青禾以 600 万元认缴 25 万元注册资本(57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)。三份放弃函在 2026-09-21 股东会前签署,作为股东会决议附件;不能用“股东会多数通过”代替三名原股东的放弃意思。本案例假设乙原 SHA 未赋予砾原对本次增资的否决权;砾原已书面同意新 SHA 生效后原 SHA 终止。新 SHA 由乙、周砚、林澈、砾原、青禾签署;甲不是当事人。
3. 资料使用安排是否满足融资条件。 青禾把“甲—乙许可合同已签署且客户同意/数据范围切割完成”列为交割先决条件。2026-09-24 核验时发现:甲的最大客户合同要求向第三方共享数据前取得客户书面同意,甲尚未取得。该项属于第三方合同权利,交易双方不能以“豁免”代替;处理方式是修改许可合同附件一,排除该客户数据,并由甲董事会/岚序书面确认、乙书面接受。修改后条件满足,2026-09-25 交割。若不能切割,则交割应暂缓,不能勾选“已豁免”。
4. 新投资人何时取得约定治理权。 青禾的董事提名权在 SHA 签署后成立,但沈岚的董事职务须经乙股东会选任并自 2026-09-25 交割条件成就时生效;在此之前,沈岚只能以观察员身份列席,不计入董事人数、不参与表决。2026-09-25 交割后,乙董事会有 5 名董事,沈岚可以参加首次董事会并投票。青禾的同意权、信息权按 SHA 约定,自交割日起生效;不能用“签约日”提前行使。
双方:谁签合同、谁收付款、谁承担违约责任
| 事项 | 甲公司 | 乙公司 | 青禾 | 岚序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资料许可合同 | 签署方、许可方、收款方 | 签署方、被许可方、付款方 | 不是当事人 | 不是当事人 |
| 增资协议/SHA | 不是当事人 | 签署方、收款方 | 签署方、付款方 | 不是当事人 |
| 增资款 600 万元 | 不收款 | 收款 | 付款 | 不付款 |
| 许可费 60 万元/年 | 收款 | 付款 | 不付款 | 不收款 |
| 违约责任 | 按许可合同向乙主张 | 按许可合同向甲、按增资协议/SHA 向青禾分别主张 | 按增资协议/SHA 向乙/创始人主张 | 按甲 SHA 向甲/周砚主张 |
结论: 甲股东不因乙融资自动取得乙股权或乙的 SHA 权利;乙投资人也不因投资乙而取得甲的资料所有权或甲股东权利。两份合同、两个付款关系、两个违约救济分别处理。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交叉违约或互相担保,不能把甲、乙的义务混在一起。
退出分支:同样的触发事实,两种回购
假设同一触发事实:乙未能在 2028-12-31 前完成合格上市,且 2028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8,000 万元。2029-01-29 青禾发出回购通知,30 日补救期后进入回购。回购价款按 600 万元本金 + 8% 单利、实际持有 887 天计算,示例为 716.65 万元(600 + 116.65;实际以协议公式和付款日为准)。
分支 A:乙公司承担回购。
- 乙董事会 2029-03-01 提出减资/回购方案;股东会 2029-03-05 审议。回购/减资通常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;青禾作为回购相对方,是否回避看章程/SHA 的约定,不能直接套用董事回避规则。
- 以 2029-02-28 为基准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;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,30 日内公告;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(《公司法》第 224 条)。
- 在债权人保护程序完成、公司具备合法支付能力后付款;如适用第 89 条,回购股权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;减资路径按第 224 条及登记要求办理变更登记。
- 主要障碍:公司无足够可分配利润/现金流;债权人提出异议;减资程序未完成;登记材料不齐;税务处理未确认。若无法完成减资,法院可能不支持实际履行(参考《九民纪要》第 5 条思路),投资人只能主张可执行部分或赔偿,或转向创始人回购。
分支 B:创始人周砚个人承担回购。
- 青禾按 SHA 向周砚发出回购通知;周砚以个人资金支付 716.65 万元,不经过乙的减资程序,也不得使用乙的资金。
- 周砚受让青禾 20% 股权:周砚是现有股东,股东之间转让适用《公司法》第 84 条第 1 款;第 2 款的优先购买权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。仍需核对章程是否对股东之间转让另有约定,签署股权转让协议,更新股东名册、出资证明和章程记载(第 86—87 条),办理变更登记/备案。
- 主要障碍:周砚个人支付能力;股权被质押/冻结;章程对股东之间转让的限制/同意要求;税务申报;如果周砚无法支付,青禾只能向周砚主张,不能自动要求乙付款。
- 如乙为周砚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,必须按《公司法》第 15 条经股东会决议,周砚或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;不能以“创始人回购”为名让公司直接代付。
| 对比项 | 乙公司回购 | 周砚个人回购 |
|---|---|---|
| 义务人 | 乙公司 | 周砚 |
| 是否减资 | 通常需要 | 不需要 |
| 债权人保护 | 需要通知/公告 | 不适用 |
| 资金 | 公司合法资金 | 个人合法资金 |
| 股权处理 | 公司注销/转让 | 周砚受让 |
| 公司责任 | 公司自身 | 公司原则上不连带;担保另议 |
| 主要风险 | 无利润、债权人异议、程序未完成 | 个人无支付能力、章程转让限制、税务 |
失败分支与补救
| 失败分支 | 后果 | 补救动作 |
|---|---|---|
| 通知遗漏一名股东 | 被遗漏股东可自知道/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撤销,最长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(《公司法》第 26 条);决议并非当然无效 | 立即停止交割,向遗漏股东补发完整通知和材料;取得书面放弃/追认,或重新通知并开会;不能只靠“80% 已通过” |
| 议案版本临时变化 | 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前看到实质变化,决议可能因程序/内容瑕疵被撤销 | 撤回新版本;保留原议案,或重新提前 15 日通知;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缩短/免除通知的,要留下书面文件;实质变化重新表决 |
| 投资人董事提前投票 | 沈岚在 2026-09-01 还不是董事,其投票不计入;若决议依赖其票数,可能不成立 | 会议记录注明观察员身份、不计票;剔除其表决重新计票;若票数不足,待 2026-09-25 任职生效后重新开会 |
| 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 | 甲、乙董事会均只有 2 名无关联董事,不能由董事会最终批准关联交易 | 董事会只作提案,提交股东会审议;股东会是否回避按章程/SHA,不把董事回避推广为股东回避 |
| 交割条件未满足 | 可能是阻断项,也可能是可豁免的商业条件 | 先判断是否涉及第三方权利/法定程序;不可豁免的,修合同/缩范围/暂缓交割;可豁免的,由有权方书面豁免并记录 |
文件对应表
| 判断/动作 | 正文位置 | 对应附件 | 关键字段/证据 |
|---|---|---|---|
| 章程与 SHA 同意权冲突 | 本章“章程与 SHA 冲突” | 核查表示例 1 | 章程条款、SHA 版本、签署方、结论、整改 |
| 公司回购 | 本章“公司回购” | 核查表示例 2;交割清单“退出分支” | 决议、减资、债权人通知、付款、注销 |
| 创始人回购 | 本章“创始人回购” | 核查表示例 3;交割清单“退出分支” | 通知、价格、个人资金、股权过户 |
| 双主体信息权 | 本章“信息权” | 核查表示例 4;Data Room 索引 | 主体代码、资料清单、保密、同意 |
| 会议通知/议案/决议/授权 | 本章时间线 | 会议文件包 A/B 套 | 日期、编号、签到、表决、授权范围 |
| 交割条件/付款/登记 | 本章时间线 | 交割清单 | 主体、阶段、阻断、豁免、证据 |
反事实分支
- 如果甲把资料所有权转让给乙,而不是许可:需要资产/知识产权转让协议、客户合同同意、员工/职务作品安排、税务和登记评估;不能把“许可”写成“转让”,也不能默认客户合同随资料自动转移。
- 如果甲、乙是母子公司:甲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权可按《公司法》第 57 条延伸;但非全资子公司、兄弟公司仍不能自动延伸。关联交易、合并报表和国资/外资规则也要另查。
- 如果乙未完成减资就要求公司回购:公司实际履行可能受阻;应比较创始人回购、第三方受让、延期或利润补偿等替代方案,不能把“合同有效”当成“马上付款”。
- 如果甲投资人未出具同意:甲股东会决议在章程层面可能仍有效,但甲可能违反 SHA;乙的交割条件不满足,应补同意、调整交易或暂缓交割,不能伪造/倒签同意函。
- 如果沈岚在任职前参加董事会并投票:其票不计入;应更正会议记录、重新计票,必要时重新开会,不能把观察员写成董事。
适用边界
- 主要适用:境内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;股东人数较少、但存在多轮融资、多个投资人权利或多主体的交易。
- 股份有限公司:董事会出现/监事会/独立董事、股份回购(《公司法》第 162 条等)、信息披露规则不同,需另做专项核查。
- 国资:资产评估、进场交易、审批/备案、国有股东标识等另有强制要求;不能只用本方案的 SHA/章程核查表。
- 外资/跨境:外商投资准入、外汇登记、跨境付款、境外股东权利、VIE/红筹架构另需专项意见;本方案不覆盖 VIE 的境外上市安排。
- 上市/拟上市:信息披露、承诺、对赌清理、股东穿透、关联交易核查按证券监管规则另做;本方案不能替代保荐/律师的专项核查。
- 历史协议:2024-07-01 前后的行为可能适用不同规则,应按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(法释〔2024〕7 号)判断,不能一律套用新法。
- 不是法律意见:本方案和附件是工作底稿/教学示例,不构成对特定交易的法律、税务或会计意见;正式使用前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士复核。
法源核对
核对日期:2026-10-29。以下仅列与本方案结论直接相关的条款;条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。无法取得官方原文或无法确认现行状态的事项,保留“待核实”。
| 来源/公布机关 | 条款 | 效力层级 | 生效日期 | 对应结论 | 官方链接 | 核对日期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2023-12-29 第二次修订,全国人大常委会) | 第 3、5、10—11 条:独立法人、章程约束、法定代表人/越权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;章程约束公司/股东/董监高;越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| 中国政府网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15 条:对外投资/担保决议;为股东/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回避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公司担保须决议;关联股东回避仅限法定情形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25—28 条:决议无效、可撤销、不成立及后果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违反法律/行政法规无效;程序/章程瑕疵可撤销;未开会/未表决/票数不足不成立;善意相对人关系不受影响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34、40 条:变更登记、公示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未登记/未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;出资等信息应公示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47—54 条:出资期限、催缴、失权、抽逃出资、加速到期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五年缴足;董事催缴;失权;不得抽逃;不能清偿时加速到期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57 条:股东查阅/复制及全资子公司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法定信息权有边界;全资子公司可延伸,非全资/关联公司不自动延伸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59、62—66 条:股东会职权、会议、通知、表决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董事选举、增减资/修章等特别决议;15 日通知可依章程/全体股东另定;书面一致决定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67—73 条:董事会职权、组成、会议、表决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董事会人数/出席门槛/一人一票;章程可规定议事方式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84—89 条:股权转让、优先购买权、登记、法定收购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对外转让通知/优先购买权;股东名册变更;第 89 条三种法定收购情形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180—185 条:忠实勤勉、关联交易、董事回避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关联董事回避;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;不推广为所有关联股东回避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210—212 条:利润分配、违法分配、分配时限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先弥补亏损/提公积金;按实缴比例,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;决议后 6 个月内分配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224—228 条:减资、简易减资、增资、优先认缴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减资通知/公告/债权人保护;增资优先认缴及全体股东另有约定;新增资本出资规则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236 条:清算顺序 | 法律 | 2024-07-01 | 清算费用/职工/税款/债务后,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全国人大) | 第 61、85 条:法定代表人/营利法人决议撤销 | 法律 | 2021-01-01 | 代表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;章程/权力机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;决议撤销不影响善意相对人 | 最高人民法院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143、153 条:民事法律行为有效/无效 | 法律 | 2021-01-01 |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161—172 条:代理、授权委托、越权/表见代理 | 法律 | 2021-01-01 | 书面授权应载明代理人、事项、权限、期限;无权/越权代理经追认才生效;表见代理有效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465、502、504、509 条:合同约束力、生效、越权代表、全面履行 | 法律 | 2021-01-01 | 合同仅约束当事人;批准手续影响生效;越权代表除相对人知道/应当知道外有效;全面履行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同上 | 第 545—556 条:债权转让、债务转移、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| 法律 | 2021-01-01 |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;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;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适用 | 同上 | 2026-10-29 |
|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(法释〔2024〕7 号) | 第 1—8 条 | 司法解释 | 2024-07-01 | 原则不溯及既往;有利溯及、空白溯及、细化规定等分别适用;历史协议不能一律套用新法 | 最高人民法院 | 2026-10-29 |
| 《国务院关于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 784 号) | 第 2—4 条 | 行政法规 | 2024-07-01 | 存量公司剩余认缴期限调整;明显异常研判;出资信息 20 个工作日内公示 | 中国政府网 | 2026-10-29 |
| 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(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95 号) | 第 5—11 条及相关登记条款 | 部门规章 | 2025-02-10 | 五年缴足;增资新增资本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;存量过渡;出资信息公示 | 市场监管总局 | 2026-10-29 |
| 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法〔2019〕254 号) | 第 5 条及印发通知 | 会议纪要(不是司法解释) | 2019-11-08 | 目标公司回购不因存在回购约定当然无效;实际履行审查抽逃出资/股份回购强制性规定;未完成减资可能驳回 | 最高人民法院 | 2026-10-29 |
|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征求意见稿)》 | 2025-09-30 公告及征求意见稿 | 征求意见稿(非现行规则) | 未生效 | 仅作更新核查线索;截至核对日未检索到正式公布文本,不写成现行规则 | 最高人民法院 | 2026-10-29 |
公司法另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文本(链接)作交叉核对;条文以全国人大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。
使用法源时的三点说明
- 《九民纪要》不是司法解释,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;它引用的是旧《公司法》第 35、142、166 条,对应新法时应按现行条文(如第 53、89/162、210 条等)重新核对,不能直接照搬旧序号。
- 2025 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不是现行规则。截至 2026-10-29,未确认正式公布/施行文本;本方案只把它作为更新核查线索,不据此给出确定性操作结论。正式实施后应重新核对。
- 地方登记、税务、外汇口径可能不同。本表只核对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文本;具体登记材料、税务处理、外汇登记,应以当地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。
变更日志
- v0.5(2026-10-29):重写文件效力判断,删除“对内以 SHA 为准、对外以章程为准”的二分结论;增加判断树、核查表使用说明、公司/创始人回购比较、五类条款示例、融资治理 SOP、独立虚构双主体案例、失败分支、适用边界及法源核对表;新增会议文件包、交割清单、双主体案例附件,升级核查表/Data Room 至 v0.2。
- v0.4(2026-10-27):附件升级为正式模板(核查表 docx + Data Room 索引 xlsx),替换示例文件。
- v0.3(2026-10-27):补充双主体权利平移路径。
- v0.2:核查条款由四项扩为六项。
- v0.1:初版。